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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道路旅客运输和出租汽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赤峰公安微信公众平台

发布时间:2022-10-16 16: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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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道路旅客运输和出租汽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严防新冠病毒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扩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秩序,依据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道路旅客运输和出租汽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行为是指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及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严查非法经营的“黑车”,一经发现立即查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严厉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严禁利用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无视本通告要求,仍然违法建群或拒不解散原拼车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群主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严厉打击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四、严厉打击网约车平台违规经营行为。对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提供运营服务的行为,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五、严厉打击套牌、伪造或假冒的巡游出租汽车。对发现的车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六、严禁在全市范围内人员集中地、客运中心及周边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以及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利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

七、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团伙,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甩客、下客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厉处罚。对经过疫情防疫服务站、公安公路检查站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它方法拒不配合、不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扰乱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出行秩序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九、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紧迫感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营运的“黑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坚决防止疫情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扩散。

举报电话:

交通部门:12328

公安部门:110  


                  赤峰市公安局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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