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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赤峰市公安局微信订阅号

发布时间:2026-05-21 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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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11月15日,行动时长6个月。

二、整治区域

重点覆盖城区主干道、商圈集市、校园周边、外卖配送集中区域及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门店等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一)车辆源头及非法改装: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违规提速行为;整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车辆的经营门店。

(二)登记上牌管理:查处无牌上路、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盗用挪用号牌等行为;引导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登上牌

(三)突出违法行为:查处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载物等违法行为。

(四)重点群体管理:规范外卖配送、快递运输、学生等重点群体电动自行车骑行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从事非法改装、拼装活动。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登记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各地将推行上门办、集中办、延时办等便民举措。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规按交通信号通行,严禁逆行、超速、违法载人载物。为确保行车安全,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四)外卖、快递企业应当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督促配送人员规范骑行。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自觉遵守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排查整改自身车辆及骑行安全隐患,不购买、不驾驶非法改装、不合标电动自行车,及时为合规车辆办理登记上牌手续,骑行时自觉遵守交通信号、规范行驶路线、杜绝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主动摒弃交通陋习,安全文明骑行,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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