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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公安局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10-08 10:59 来源:赤峰市公安局微信订阅号

赤峰市公安局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民生底线与社会红线。近年来,赤峰市公安机关深入践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忠诚履职、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提升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凝聚全社会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赤峰市公安局现公布一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简要案情:2023年至2024年期间,张某某在市场上低价购进马肉及马下货,在其经营的饭店卤制加工后冒充驴肉产品对外销售,涉案金额5万余元。

判决结果:2025年11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购进的是马肉和马下货,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以假充真,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赤峰公安深入开展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食品安全形势整体向好。然而,受高额利润驱使,仍有不法分子利用马肉与驴肉的价差,实施“以假充真”违法犯罪活动,此举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既是对人民群众想要“吃得放心”的积极回应,更是规范我市肉制品行业秩序、护航食品安全的有力举措。


案例2

简要案情:2017年至2024年期间,李某通过网络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白酒并对外销售,并且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李某在租赁的厂房内,使用中低端白酒及购买的“茅台”“五粮液”包装和标识,制作假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并标注“人民大会堂”“国务院”“中国空军”等字样,包装成“特供酒”对外销售。李某销售假酒和“特供酒”金额共计100余万元。

判决结果:2026年1月,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明知进购的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出售,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因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四千元。

典型意义:该案为我市侦破的首起“特供酒”犯罪案件,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一方面低价购入假冒白酒冒充高端品牌白酒,另一方面制作高端品牌“特供酒”高价销售,既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又冒用党政军单位名义,虚构“特供”“专供”概念,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3

简要案情:2024年至2026年期间,邹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联系商家大量进购三无减肥咖啡、减肥胶囊等产品,简易包装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赵某某从邹某处进购减肥产品后继续销售给他人,两人销售金额共计14万余元。经检测,两人所销售的减肥产品中检出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判决结果:2026年9月,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邹某、赵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二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西布曲明原本是治疗抑郁症药品,国家已于2012年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非食品原料,服用可能引起心脑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损伤,严重时可致人死亡。但仍有不法分子为了牟取利益,罔顾消费者生命健康,将其添加至各类三无减肥产品中,通过宣称“躺瘦、快速减重、不运动不节食即可瘦身”等话术进行售卖,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