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03 11:53 来源:赤峰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足内蒙古实际,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实践需求,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聚焦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补充细化了相关规定。

《条例》压实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增强法治观念;应当主动与学校、幼儿园沟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情况;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安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条例》中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在家庭教育中需要履行的职责;强调了教育部门、妇联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结合内蒙古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条例》补充细化了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比如,细化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树立良好家风、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细化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陪伴沟通义务;在“家庭责任”“政府推动”“社会协同”三章中分别细化了家庭、部门和学校关注解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责任。

《条例》中强化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居住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妇联应当为城乡社区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支持。

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立足内蒙古自治区实际,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基础上,着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强调家庭教育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养成教育,突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责任,强化政府及部门责任,明确学校和相关社会组织责任,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生态文明意识等家庭教育内容,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科学用网和农村牧区边远地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等热点难点问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