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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7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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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400011563589M/2024-0134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公通字〔2024〕25号
成文日期 2024-02-26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400011563589M/2024-0134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公通字〔2024〕25号
成文日期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规范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公安局,厅直各部门、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进一步提升全区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和精细化水平,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023年第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422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劳动合同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辅警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合同全面有效履行,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公安机关与辅警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细则。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的人员,不属于辅警,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安机关,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辅警订立劳动合同;辅警使用部门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事项;政工部门负责指导辅警使用部门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督察、审计、信访、法制、警务保障、科技信息化等部门配合辅警使用部门做好履行劳动合同相关工作。

  第四条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工会依法维护辅警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机关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解除劳动合同,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辅警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安机关与辅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的,视为已与辅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委托辅警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代为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辅警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公安机关与辅警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辅警提出或者同意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除辅警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辅警在同一公安机关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辅警在同一公安机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辅警没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除第九项以外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八条辅警劳动合同条款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公安机关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

(二)辅警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性质,无法执行标准工作制的辅警,公安机关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科学制定合同内容,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与辅警约定其他条款,作为合同补充内容。

辅警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可以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重点将以下情形列入劳动合同,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的;

(六)吸毒、嫖娼、赌博等受到处罚的;

(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情形外,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辅警使用部门工作实际,结合中央和自治区等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文本中规定解除辅警劳动合同其他情形,推动辅警依法依规履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相关专业法律服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订立原则,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合理,合同签订是否超越本单位职权或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风险等。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拟聘用辅警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相关职业资格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证件者,公安机关不予聘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为辅警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辅警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辅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安机关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公安机关要求辅警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专项培训费用。

公安机关与辅警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辅警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除本条情形外,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辅警承担违约金。

第十四条经公安机关与辅警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后,辅警不与公安机关订立书面合同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辅警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首次签订辅警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而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一辅警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在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中,公安机关应当写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前,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辅警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约定事项以及拟聘用辅警要求了解的其他合同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第十七条辅警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经公安机关与辅警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辅警本人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捺印,不得由他人代签;

(三)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辅警使用部门负责人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

(四)公安机关在劳动合同书上盖章;

(五)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辅警使用部门、政工部门和辅警本人各执一份,交辅警本人的劳动合同不得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六)政工部门负责办理辅警入职手续,建立辅警名册;

(七)公安机关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应当永久保存。

劳动合同书应当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使用草书或艺术字体填写,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辅警本人与辅警使用部门应当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名册,具体内容包括辅警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带辅责任民警和辅警使用部门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

第十九条 辅警使用部门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对辅警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向辅警发出续签劳动合同书面告知,于合同到期前完成续签并明确合同生效时间。

第二十条 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签,但辅警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应当自合同期满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仍未与辅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辅警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调动暂行办法》调动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辅警,不得续订辅警劳动合同或返聘为辅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与辅警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辅警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一)辅警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说明变更理由、内容及条件等。公安机关收到变更意见,且与辅警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合同;

(二)公安机关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理由、内容及条件等同辅警协商,辅警同意变更的,签订变更合同;

(三)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辅警使用部门、政工部门和辅警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变更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六条解除辅警劳动合同包括下列情形:

(一)辅警提出辞职;

(二)公安机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辅警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辅警使用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安机关或者辅警使用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辅警提出辞职后至正式离职前,应当继续按照规定正常上班出勤,服从管理,按质按量完成原岗位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辅警使用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工作交接。在该期间辅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等,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辅警本人未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的,公安机关不得仅凭调档函(商调函)等文件与辅警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第二十九条辅警提出辞职后,辅警使用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辅警进行谈话,了解辞职原因,征求辅警意见,听取辅警建议,对表现优秀的辅警予以挽留。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辅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除劳动合同约定情形外,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辅警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辅警严重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

(三)辅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辅警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安机关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辅警以欺诈手段,使公安机关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辅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辅警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安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辅警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辅警有本条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三十二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得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辅警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单方解除辅警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将理由通知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工会。公安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工会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纠正或者重新处理。公安机关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四条因辅警不符合聘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试用期满,不得再以辅警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辅警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安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辅警管理规章制度,保障辅警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因辅警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裁减辅警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与辅警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一)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事项;

(二)劳动关系解除的生效时间;

(三)离岗工作交接清单;

(四)离岗后的保密义务;

(五)提示辅警在就业、养老和社会保险缴费等方面的风险;

(六)其他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辅警劳动合同终止:

(一)辅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辅警劳动合同期满的;

(三)辅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辅警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辅警动合同期满,辅警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辅警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辅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程序:

(一)辅警办理工作交接、清退文件资料、注销相关证件等离职手续,与公安机关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二)政工部门审核离职手续,告知离职风险,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十五日内办理辅警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等手续,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辅警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工资结算等离职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任何内部审批等程序,均不得影响辅警正常离职和要求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权利。

辅警离职后不再享有辅警身份。

第四十四条辅警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公安机关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侵害辅警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与辅警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样表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离职流程

(一)辞职                     (二)解聘

试用期辅警提前3日,非试用期辅警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申请至辅警使用部门。

        

辅警使用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

组织离职辅警谈话。

辅警及使用部门:

1.办理《离职办理表》《离职手续清单》;

2.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政工部门:

1.审核《离职办理表》《离职手续清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2.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3.办理社会保险减员(转移)、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及停薪等事项;

4.相关资料存档;

5.其他事项。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

注:在辞职与解聘情况下,有可能辅警不配合,此项非必要项,可视情况执行。

(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辅警或辅警使用部门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辅警使用部门组织辅警就协商事项开展协商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

样表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离职办理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民族

学历/专业

所在部门

所在岗位

(例:文职/勤务辅警)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进入本单位工作时间

辅警层级及评定时间

通信地址

离职原因

(在相关位置上打“√”)

辞职

解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联系电话:辅警(签字):

分管使用部门领导意见

(辅警辞职可不填)

使用部门

主要负责人意见

所在科、所、队、室分管领导意见

所在科、所、队、室意见









部门:(盖章)

注:请各地结合实际,以本表为样表,设计制定适用于各自的离职办理表。

样表三: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离职手续清单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

请协助办理辅警离职手续,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表适用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辅警。

二、离职辅警应按此表的顺序逐项办理手续,并在领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在配合办理辅警离职手续时,请遵照“先办理移交清退手续,后办理关系转出手续”的原则,按照此表顺序进行。每一项手续均要说明处理情况,如办理中出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反馈使用部门和辅警管理部门。

                                   辅警使用部门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使用部门

所在岗位

(例:文职/勤务辅警)

离职原因

领表时间

步骤

部 门

办 理 情 况

1

辅警使用部门

1.工作移交和办公用品移交情况(包括办公室钥匙、印章等):

2.工作事项和正在进行的工作移交情况(包括文件、材料、保管事物、岗位勤务轮换轮值等):

3.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负责人签字:

2

综合保障部门

1.收回出入证并删除相关信息,取消食堂、警体馆等使用权限:

2.归还借用公物情况(办公用品、电子设备等):

负责人签字:

3

科技信息化

部门

注销内网邮箱、辅警数字证书等电子账户:

负责人签字:

4

机关党委

(工会)

  1. 转出党组织关系:

2.转出工会关系:

负责人签字:

5

辅警管理

部门

收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负责人签字:

6

其他








备注:此表由辅警管理部门作为辅警离职文档保存。

样表四: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用人单位(甲方):

辅警使用部门:

辅警(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于              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现因            (选填:“辞职”、“解聘”或“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

第二条 乙方工资结算至          日止,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商业保险费用至          

   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配合甲方将本人社保、档案等关系转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如因乙方不配合,导致社保、档案等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以及《劳动合同书》约定的保密义务。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刑事责任、追索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根据法律的规定,按本协议签订前十二个月乙方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               元整),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于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全部义务后,向乙方支付该经济补偿金,乙方应于收到款项的同时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甲方以银行汇款方式向本协议签名处所列乙方的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乙方已收到该款项,甲方可以银行汇款凭证作为付款凭据。除上述补偿金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就此劳动关系不再有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等所有基于劳动关系建立、存续及解除产生的各种争议。

第八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拒绝或怠于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全额赔偿。

第九条 甲乙双方或者辅警使用部门与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事项:                              

                               

                               。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政工部门、辅警使用部门、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辅警使用部门:

用人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辅警(乙方):

签订时间:           

注:1.本协议书第五条、第六条仅适用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为避免公安机关与辅警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产生争议纠纷,建议各级公安机关在使用时,结合工作需要进行完善。

样表五: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                                           

使用部门:                                                  

辅警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例:文职辅警或者勤务辅警)                                             

入职日期: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本单位与             签订的劳动合同于    日依法解除(终止)。该同志已办妥离职手续,现准予离职。

                         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签收回执联   单位留存)

本人    (签字并捺印)    已于          日收到(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现已办妥离职手续,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共3份,用人单位执一份,劳动者执两份,用于再就业和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包括依法合并计入的年限。

3.开具时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同时开具。如果辅警已离开单位,由使用部门书面通知其领取该证明。

4.辅警未办理离职交接,不构成公安机关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理由。

5.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可以不对离职原因作具体描述。

6.向辅警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应当将签收回执联保留保存,避免今后辅警因未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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