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峰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7-20 17: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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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辉坡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加强治理市民噪声污染的提案收悉,经与您沟通,征得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这里既将“公园”纳入了立法范畴,也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履职责任。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广场舞噪音污染开展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所以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对广场舞噪声扰民的行为应当及时利用法律法规等方法进行劝阻、调解,针对劝阻调解无效的,应当向环保部门等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公安机关将根据环保部门专业设备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协助处理噪音扰民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八十八条规定,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在这个时间段内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超过此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行为。所以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吹打乐器、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住宅、商业和工业混合区不能超过60分贝。组织活动的领队及当事人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展活动,与相关部门签订降低活动音量、控制娱乐活动时间、远离居民区活动、杜绝扰民情况等协议书。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印发引导舞民文明进行广场舞活动的倡议书,派出社区民警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广场舞组织者对跳舞的群众进行分发宣传,号召舞民积极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倡议广大舞民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自觉遵守跳舞时间和区域的规则。遇有劝阻、调解无效的情况,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联 系 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13904767716
赤峰市公安局
202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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