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峰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发布时间:2020-08-31 1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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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赤峰市七届委员会三次会议
第73047号提案的答复
党永康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的提案收悉,经与您沟通,征得您同意,现答复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是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容易受到广泛的关注和传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基层有关部门、物业保安、餐饮旅店、公共交通等各行各业利用手工登记、手机扫码、人脸识别等方式,收集采集了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行踪轨迹、生物特征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一旦涉疫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保密不当,不但会给涉疫人员及家庭增添很多烦恼,也容易使其他居民产生恐慌,甚至被别有用心之人违法滥用,不利于疫情防控开展和社会稳定,更有甚者会触及法律底线,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今年2月9日,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除法律授权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使用个人信息;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个人信息,因为联防联控工作需要,必须经过脱敏处理;收集和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对于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网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漏的事件,涉及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严防发生泄漏个人信息的案事件。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了第6号令《关于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的通告》,要求公安部门加大巡查和防护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疫情期间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公安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履行监管责任,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切实加强公安数据安全保护。公安机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安内部的小区实名登记、卡口登记、流动人口登记等信息系统,按照《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严格规范信息采集、使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要求,严禁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音视频。同时规定涉及10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不得通过公共互联网传递;传递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须经本单位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分管领导同意,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个人信息未经批准不得与第三方共享。对发生违规使用个人信息导致信息泄露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同时加强对物业保安、餐饮旅店、公共交通等行业的监督指导力度。对没有明确规定的,严禁相关部门以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由登记、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已采集的个人信息数据,按照“谁采集、谁管理”的工作要求,指导采集部门严格管理、储存公民个人信息,对信息采集及管理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和培训,确保不发生私自泄漏个人信息的案事件。公安机关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宣传,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普法宣传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微博微信、现场宣讲等形式,加大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同时强化法律震慑效果,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赤峰市公安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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