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峰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9年8月31日
发布时间:2019-09-02 19:57:00
字号:大中小
关于对政协赤峰市七届委员会二次会议
第72142号提案的答复
李国军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在我市主要城区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案收悉,经与您沟通,征得您同意,现答复如下:
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习俗,是人民群众表达喜庆心情的重要形式。但燃放烟花爆竹存在诸如噪音、空气污染等问题,也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精心组织、多措并举、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全力维护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做了如下工作。一是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开展工作。2014年1月2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赤峰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赤政办发[2014]1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对我市中心城区(红山、松山、新城)限放区域和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全年禁放区域、监管和处罚以及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安机关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多措并举,广泛开展宣传和安全教育活动。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进行了限放宣传,同时组织警力出动宣传车在中心城区主要街道进行限放宣传,其他地区也把宣传引导工作贯穿始终,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管理法规,教育引导群众购买合格产品。一是严禁集中、连片或在居民区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二是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三是严禁销售非法产品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四是严禁以店代库超储。五是严禁路边摆摊设点。二是加强烟花爆竹流通环节的管理。按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认真履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和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许可审批手续,联合安监、质检、工商等部门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2009年由公安部牵头,对烟花爆竹的购买运输实行信息化管理,2011年,公安部再次下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信息化管理、礼花弹流向监管的文件,明确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烟花爆竹信息化管理。目前,公安机关按照文件规定严格认真执行烟花爆竹信息化管理工作。三是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联合检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我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从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大联合检查力度,确保了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2019年两节期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开展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和烟花爆竹经营隐患排查整治,全力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烟花爆竹燃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与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联合排查、联动执法,严肃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春节、元宵节“两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和危害的宣传。各级公安机关协调当地电视台,每年春节、元宵节等节日期间,播放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片,通过在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张贴通告、悬挂横幅、街头电视屏幕滚动播放、发送宣传单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燃放知识,引导人民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联系人:李敏
联系电话: 13684761788
赤峰市公安局
2019年8月31日
蒙公网安备1504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