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警界资讯
政务公开
网上服务
警民互动
玉龙警蕴
关于公开征求《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网 2020年11月25日

发布时间:2020-11-26 14:45:00

字号:

关于公开征求《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推进和规范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有效提升全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至12月25日。反馈意见途径和方式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7545705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25号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邮政编码:010010。请在信封注明“《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0年11月25日
 


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

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以下简称“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和推动相关部门防范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保障“三电”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个人,是指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或其他形式向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110报警台及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盗窃破坏“三电”设施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查处取缔涉嫌收赃销赃或违规经营收购站点的人员。
  (二)本办法所称的打击防范工作有功单位和个人,是指以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三电”设施安保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打击盗窃破坏和查处非法购销“三电”设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适用于以下行为:
  (一)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涉嫌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人员行踪;
  (三)举报涉嫌窝藏、转移、收购、加工、运输、销售被盗“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举报其他涉及“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打击防范奖励范围适用于以下工作:
  (一)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特大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的;
  (二)列为全国、自治区级重点整治地区,经综合整治,成效显著的;
  (三)打掉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团伙的,抓获查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嫌疑人的;
  (四)查处非法收购、销售、窝藏、运输、加工“三电”设施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或当场查获、查处非法持有、窝藏、运输来源不明“三电”设施的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在“三电”设施安保工作或专项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具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其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方式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联系方式或有关银行账号,以便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据此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刑事强制措施的,给予500到2000元不等的奖励;
  (二)群众当场抓获正在实施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人,并扭送公安机关的,每抓获一名给予500元奖励。
  (三)举报收购、销售、窝藏、运输、加工被盗“三电”设施,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第七条 打击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奖励标准:
  (一)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每两年开展一次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表彰活动,对在“三电”设施安保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颁发集体或个人荣誉证书;成绩突出个人所在的单位可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获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二)破获公安部、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特大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的,列为全国重点整治地区或自治区级重点整治地区,经综合整治,按期摘牌、退出重点整治地区的,推荐国家级、自治区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
  (三)抓获查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嫌疑团伙并刑事拘留3人以上或被批准逮捕的,推荐盟市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举报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或在逃人员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同案犯检举的;
  (三)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负有“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职责的“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新发现或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的。
  第九条 一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据此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线索,奖励第一个举报者,其他举报人视情决定适当奖励。
  第十条 奖金发放方式:银行转账到举报人账户。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从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挪用挤占专项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三条 实施奖励工作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受奖人员的行为要依法严惩。
  第十四条 举报者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兑现奖励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推荐上报《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三电”设施打击防范工作有功单位和个人审批表》(附表1、2)及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对于未直接举报到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而是通过110报警台等其他方式举报的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由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审核后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给予奖励。
  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